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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取消投标报名!

2023-10-20 10:00:44

来源:甘肃省住建厅、各省市住建厅、国家发改委,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不论是取消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难看出,招投标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未来或将有更多地方跟进。

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取消投标报名环节!

甘肃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早在19年发布的《关于取消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报名的通知》中明确:
  • 取消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标报名环节
  • 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取消投标报名并告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2023年10月10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1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递交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为由否决投标

02
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进行招标时,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 差异化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且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


31省市关于投标保证金政策汇总

2023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13部门发布《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明确:

制定出台鼓励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
  • 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 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

全面推广保函(保险)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招投标”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投标报名环节,也就是说投标报名只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操作习惯而已。

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8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去年,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再次强调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各地陆续跟进发文:
山东

济南市住建局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

  • 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2020年1月1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

  •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 鼓励各地在评标过程中实行招标代理在线服务模式,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全程音像记录。

河源

2022年4月,河源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取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流程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环节的通知。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 凡进入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并全过程接受潜在投标人投标

湖南

2021年12月,湖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取消发售标书和投标报名环节,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无门槛免费查阅和下载,积极完善不见面开标、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电子保函、在线签约、电子归档等技术规范。采取电子化招标投标的,不得收取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温州

2021年8月,温州市政府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优化招标投标办事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简化入场登记手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网上办理服务,让投标人可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强制要求现场办理入场登记。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和原件核对事项。

绍兴

2021年4月21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取消投标报名环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政服发〔2020〕11 号)》。

  • 取消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环节。未在载明的时间内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 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保函缴纳。投标人以保函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 保证金实际缴纳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以保函形式缴纳的,以保函收讫时间为准。

汕尾

2020年5月,汕尾市政府发布《关于取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和投标报名等事项的通知》。

取消投标报名

招标人不得将投标报名作为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将投标报名作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在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陕西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与地市沟通协调,多措并举完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业务流程,自2019年9月2日起,凡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取消网上报名环节。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后,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注册后,不需要进行投标报名,即可直接获取采购文件,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投标效率,规范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在取消投标报名环节的基础上,还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必须随采购公告同步发布,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项目情况再决定是否参与投标,降低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成本。同时,将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延长至开标前,即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参与投标,给供应商更多参与机会,营造公平竞争开放的交易环境。 

北京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8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

  • 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在规范格式范本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电子化,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均可以在线免费下载,相关电子文件加密流转。

广西

2019年5月22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明确:

  • 2019年8月31日前,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取消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方式,全面实现电子标书取代纸质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

2019年3月,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

  • 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

  • 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

  • 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成都

2019年12月11日,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经信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 取消投标报名,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甘肃原文如下: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1.本实施细则所称“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即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适用本细则。

2.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递交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为由否决投标

3.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不得在投标截止后至中标人确定前或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因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撤销投标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改变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二、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1.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进行招标时,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同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及对应的缴纳(或减免)额度(或比例)。差异化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且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并在国家和甘肃省有关部门调整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时相应调整。

3.招标人可以选择将有无失信记录、业绩或财务状况等条件作为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分类依据。分类指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部门标准,信息查询的渠道应当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公开的平台或网站,且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公开查询渠道、招标人自行设立、未经招标文件载明的分类指标不得采纳。

4.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符合减免保证金条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减免保证金承诺函,就有无失信记录、业绩或财务状况等条件做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6.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严格遵守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相关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着力构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机制,以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手段,有效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加大对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坚决防范因停止收取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实行差异化缴纳保证金对招标人造成损失或潜在风险。开展对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担保制度中的合理规范应用,杜绝信用信息泛化滥用、利用差异化缴纳保证金制度弄虚作假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等行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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