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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多地公布2024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3-11-16 17:00:52

近日,四川、安徽两省正式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云南、重庆两地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其中四川、安徽、云南均明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重庆为200万元及以上。值得注意的是,云南此前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本次大幅提升。

01

四川


11月7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川财规〔2023〕9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02

安徽


10月24日,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50万元;

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

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须履行相关手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03

云南


2023年9月,云南省财政厅起草了《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市、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04

重庆


2023年10月,重庆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原文如下:


01

四川原文: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18日印发的《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同时废止。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7日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货物

A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复印机

A02020100


5

投影仪

A02020200


6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7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8

打印机

A02021000

限于A02021001 A3黑白打印机、A02021002 A3彩色打印机、A02021003 A4黑白打印机、A02021004 A4彩色打印机、A02021006 票据打印机

9

LED显示屏

A02021103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

10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1

扫描仪

A02021118


12

碎纸机

A02021301


13

乘用车

A02030500


14

电梯

A02051227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县级在30万元以上

15

不间断电源

A02061504


16

空调机

A02061804


17

家具

A05010000

限于A05010201 办公桌、A05010202 会议桌、A05010204 茶几、A05010301 办公椅、A05010302 桌前椅、A05010303 会议椅、A05010401 三人沙发、A05010402 单人沙发、A05010501 书柜、A05010502 文件柜、A05010504 保密柜等11个品目的非定制办公家具,以上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汇总金额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县级在30万元以上

18

复印纸

A05040101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

19

基础软件

A08060301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的非定制基础软件

20

其他计算机软件

A08060399

仅限于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汇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

工程

B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

21

拆除工程

B03030000

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22

装修工程

B07000000

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23

修缮工程

B08000000

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24

房屋施工

B01000000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房屋施工工程

25

构筑物施工

B02000000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构筑物施工工程

26

工地平整和清理

B03010000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地平整和清理工程

27

土石方工程

B03020000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土石方工程

28

工程排水施工

B03040000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排水施工工程

29

其他工程准备

B03990000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其他工程准备

30

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

B04000000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工程

31

专业施工

B05000000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专业施工工程

32

安装工程

B06000000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安装工程

33

工程设备租赁(带操作员)

B09000000

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设备租赁(带操作员)

服务

C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在30万元以上(财产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除外)

34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35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36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机动车保险服务

37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38

印刷服务

C23090100

指本单位不能承担的印刷业务

39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40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指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服务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及其说明(有备注说明的除外)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③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前述所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汇总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02

安徽原文: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7月27日印发的《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皖财购〔2021〕672号)以及2022年11月21日印发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码的通知》(皖财购〔2022〕1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附件: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doc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4日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遵照执行;③表中所列品目及编码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的有关内容;④表中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⑤表中“驻肥单位”均指省级驻肥单位。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上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须履行相关手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卖场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代理商范围内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由省财政厅统一征集,全省使用。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支持残疾人企业及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分散采购项目

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条件和专业人员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涉密采购项目

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车辆及其服务类项目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级驻肥单位车辆及其服务(包括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租赁服务)的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市级单位和驻肥以外的省级单位可直接使用省级采购结果,也可自行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五)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除全省使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外,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依据采购人实际需要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内其他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省级非驻肥单位可执行所在地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七)中央驻皖单位采购项目

中央驻皖预算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

六、实施时间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目录及标准实施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


03

云南原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政策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省财政厅起草了《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ynszfcg@126.com;

二、来信请邮寄至: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三、联系电话:(0871)63956098。

附件:1.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货物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复印机

A02020100


5

投影仪

A02020200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6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内,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7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互动屏等。

8

打印机

A02021000


9

LED显示屏

A02021103


10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1

扫描仪

A02021118


12

碎纸机

A02021301


13

乘用车

A02030500


14

电梯

A02051227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15

不间断电源

A02061504

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也称UPS。

16

空调机

A02061804


17

家具

A05010000


18

复印纸

A05040101

包括再生复印纸。

19

基础软件

A08060301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20

信息安全软件

A0806039901


服务

21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指以云计算技术和模式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平台服务、应用服务等。未实施框架协议的,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云计算服务入内。

22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指通过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网络的连接服务。未实施框架协议的,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网络接入服务入内。

23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804010201


24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项目,以及纳入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保安、餐饮、会务接待等内容。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25

印刷服务

C23090100

指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单证印刷服务,票据印刷服务,文件印刷服务,公文用纸印刷服务,资料汇编印刷服务,信封印刷服务,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的印刷服务。未实施框架协议的,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印刷服务入内。

26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指在省内执行的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27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指在省内执行的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充电、添加LNG、CNG、氢能等服务。

注:①本目录的品目和编码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②表中所列品目包括所属下级品目;③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重新修订的,有关主管预算单位要对照梳理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重新向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市、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五、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

鼓励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未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地区,可以继续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集中采购。省本级电子卖场网上直购和反向竞价额度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同步提高至每月40万元和全年400万元,州、市、县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额度保持不变,《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步调整。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确无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承担代理服务费用。驻昆以外的省级预算单位,可以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当地集采机构或省级集采机构开展采购,也可以执行省级或办公所在地的框架协议及电子卖场协议。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集中采购机构跨级、跨地区接受采购人委托,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接受驻昆以外省级单位采购情况,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集中采购代理行为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积极探索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小额、零星货物类项目,以及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可以实行全省联动的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项目同时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内容,可以分开采购的,采购人应将属于目录内的内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不能分开采购的,应将项目整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

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支持绿色、创新和本国产品等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其中包括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文件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在预算编制时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并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予以落实;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以及预留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应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政府采购应支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用水单位优先采购使用纳入国家相关推广和指导目录、水效等级高、通过节水认证的节水产品、技术和装备。

政府采购应支持科技创新。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对高校、科研院所和地方高水平医院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关于联合采购

对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在自主自愿、权责清晰的基础上,授权主管预算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中一家采购人,将项目合并后实施联合采购,提高采购效益。

(四)关于全流程电子交易

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实现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开、专家抽取、投标响应、开标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全过程电子化、数字化,并逐步推动远程异地评审。

(五)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根据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要求,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疫情、重大灾害等原因开展的紧急政府采购项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在完成招标采购活动后,应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向财政部门备案,或者由行政监督部门推送相关采购信息,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作脱密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本目录及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云政办函〔2020〕115号)同时废止。

(三)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04

重庆原文: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建议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请发至:2752487829@qq.com;联系电话:市财政局023-67575332。

附件: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三、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内容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如无变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现制定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为规范实施框架协议,集采目录以内的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统一负责全市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实行框架协议的具体品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A 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A3黑白打印机

A02021001


5

A3彩色打印机

A02021002


6

A4黑白打印机

A02021003


7

A4彩色打印机

A02021004


8

3D打印机

A02021005


9

票据打印机

A02021006


10

条码打印机

A02021007


11

地址打印机

A02021008


12

其他打印机

A02021099


13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4

扫描仪

A02021118


15

基础软件

A08060301


16

支撑软件

A08060302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7

应用软件

A08060303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8

其他计算机软件

A08060399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9

复印机

A02020100


20

投影仪

A02020200


21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22

LED 显示屏

A02021103


23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24

碎纸机

A02021301


25

乘用车

A02030500


26

电梯

A02051227


27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8

空调机

A02061804


29

家具

A05010000


30

用具

A05020000


31

复印纸

A05040101


C 服务类


32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33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34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35

印刷服务

C23090100


36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37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

38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注:

1、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本目录的“编码”、“品目”名称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21号)、《目录及标准指引》中的“编码”、“品目名称”进行调整后制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统一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可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其他规定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二)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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