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7 14:48:32
财建〔2022〕1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4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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