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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多省发布资质延续通知!几家欢喜几家愁,浙江建造师明年将迎来重大利好,证书要涨价!

2023-11-17 15:57:50

广西住建厅发布资质延续通知

浙江省住建厅:

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根据2020年我厅印发的《转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1-16 15: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资质(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提供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前,需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附件1)、《企业法人承诺书》(附件2)。我厅核查后向企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3)。

二、关于我区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我厅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后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自2024年1月1日起,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当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时,我厅将采取提醒企业自纠、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法撤回企业资质等措施。

附件:⒈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⒉ 企业法人承诺书

⒊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1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我公司(公司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曾于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广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期间,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过(□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因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业务,现申请对我公司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2

法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现申请资质延续,我承诺:

我公司在提交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前,已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了自查,均满足对应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主要人员均已在本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时限满足申报要求,并对其参保真实性负责。同样我在此所做的承诺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承诺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3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公司曾在我单位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经我单位审查,该企业在申请上述资质许可事项时,净资产、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要求,且申请材料完整保存。我单位对核准结果负责。经动态核查合格,同意该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业务。

责任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日期:


安徽省住建厅资质延续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11-16 14:29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审函〔2023〕67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其中,我厅试点下放审批期间制发资质证书的企业,需将填写好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见附件)、《资质申请表》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ahzjtck@126.com,我厅对注册人员等核查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1.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后有序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2.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审批权限的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

3.自动延期的企业,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应先申请通过延续许可。

4.资质延续审批标准。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2023年11月16日


内蒙古住建厅资质延续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3-11-16 10:42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2023年11月20日起可通过内蒙古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通知后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4日


浙江建造师重大利好,证书要涨价!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3〕122号

点击查看:原文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发布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说道: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但这个延期申请,可不是简单的申请下延期,而是有要求的。

浙江建设厅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才会延续资质到2024年12月31日。

资质申请中,主要是审查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是否满足。

对我们个人来说,主要就是看我们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职业资格。

上面 的要求,对浙江的建造师是个利好。但后面有进一步明确了要求。看起来更是更大的利好。

企业申请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相关人员认定要求是什么?

浙江省住建厅: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要求,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相关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浙江省明确: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和注册建造师等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从这方面看,以后企业不能再申请资质前随便找个人突击进来,需要企业提前一年就准备人员,业绩。

这一方面,对公司的人员,建造师也都是算个很大的利好,这样企业用人、用证书的时间都长了。

以前开始的时候,证书都是一下子签三年,一次性付款,很多人可以一次性拿到十几万。

那时候经常说二建买普桑,一建买5六。

可惜,现在市场上很多人都来考,宝妈、外卖小哥等灵活就业人员,然后很多中介也在搞短期证书,用于企业资质申报,这样一个证书一年内中介可以倒卖几次赚钱。

现在对于浙江建造师好了,证书可以一下子挂多年。

其实,我也多次说过,不要挂短期证书,伤害太大。

在通知里也说了:浙江省建设厅还提出,要强化资质动态监管,对参与浙江省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企业,重点核查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僵尸”“空壳”企业、使用频繁变更人员的企业,重点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所以,对我们个人来说,短期的证书尽量不要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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