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3 15:27:32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决定在我省启用全国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24年6月1日起,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二、运行平台
按《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建筑起重机械系统”(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系统”)已完成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赋码,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全省各相关单位可通过起重机械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业务,并取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
三、证书应用
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在日常安全监督工作中,各地应认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等可登录起重机械系统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扫码验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要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大推动力度,依托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加强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信息审核。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谁制发、谁校核”原则,认真审核企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所填报的信息,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纠错,切实提升办理质效。
(三)做好全面推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实施机关,要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全力做好本辖区电子证照的全面推行工作,确保应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全部申领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启用后,已取得的纸质证书继续有效,企业也可通过起重机械系统按新办使用登记证书申领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
(四)压实各方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参建各方按我省电子证照要求落实好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确保电子证照全面启用。
1.建设单位:负责及时完善系统中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施工许可编号等相关信息,督促项目参建各方落实电子证照的各项要求。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负总责,及时完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需要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起重机械管理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以及检验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符合要求,顺利通过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申领审核。
3.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设备维护保养等信息的录入,确保办理使用登记业务的顺利进行;对产权备案编码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的,按系统提示,及时从原备案机关重新申领符合全国统一要求的备案编码。
4.安拆单位:负责本单位、安拆作业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单位信息的录入,按有关规定和使用单位要求及时在起重机械系统中办理安装、拆卸等业务。
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厅质安处:0931-8929723
技术支持电话:0931-8151872
附件: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办理指南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
电子证照办理指南
一、电子证照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样式(见附件1-1)。
电子证照信息包含:编号、设备类型、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备案编号、制造单位、产权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项目地址、施工许可证编号、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安装单位、安装日期、检验检测单位、检测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二维码。
二、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登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业务办理—智慧质安”进入“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选择“安全监督”跳转至甘肃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登录,再次点击“安全监督”即可进入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监系统”,流程详见附件1-2),按照要求填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办理事项有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填报信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填报信息内容准确、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经审核、办结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照。
(二)查验方式。电子证照办理成功后,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核验:
1.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s://zlaq.mohurd.gov.cn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
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址:
https://zjt.gansu.gov.cn/zjt/c108329/wycx.shtml
4.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网址:
http://36.142.16.228:10124/webserver/app_project/index.html#/login
三、注意事项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附件1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安监系统会予以提示,产权单位应根据提示信息,从原备案机关申领符合规定的编码后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业务。
(二)安装单位在安监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业务时,安装告知单中填写的“安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应真实有效,否则影响后续相关业务的办理。
(三)在安监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具体位置的经纬度应当使用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的经纬度坐标点表示,格式为“经度,纬度”,经纬度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且每台起重机械位置坐标不得重复;制造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的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姓名和身份证号应真实有效。
注:同一项目工地的多台起重机械可填写同一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但同一项目工地不同起重机械的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得相同。
(四)安监系统登记的基本信息中,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姓名和身份证号应真实有效。
(五)根据住建部电子证照有关要求,产权单位办理“设备产权登记”业务时,塔式起重机增加:“*设备起重臂长度、*设备拟安装最大高度、*设备最大幅度起重量”等信息。
注:设备起重臂长度:非空,数字。设备拟安装最大高度:非空,数字。设备最大幅度起重量:非空,数字。
安装单位办理“设备安装告知”业务时,在原告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安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信息。
使用单位办理“设备使用登记”业务时,应填写“检验检测单位信息”。
注:要确保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正确性,否则无法生成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
(六)安监系统中填写项左上角标注为“*”号的项,为必填项,不填或填错将影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业务的办理,导致无法生成电子证照,请务必认真填写、确保无误。
附件1-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样板
附件1-2
业务办理流程
1.企业登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业务办理-智慧质安”,进入“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选择“安全监督”并跳转至甘肃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法人登录,登录后再次点击“安全监督”即可进入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登录系统后,需点击对应项目名称,提前维护相关单位信息(如:项目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否则会影响后续业务的办理。
3.产权单位登录系统后,依次点击“其他应用-设备产权登记”,点击“新增”即进入设备产权登记业务的办理流程。
4.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登录系统后,依次点击“起重机械所属项目-起重机械管理”,即进入相应业务的办理流程。
5.进入使用登记业务办理页面后,填写使用登记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6.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等相关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司索信号工等,请务必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系统会通过数据对相关人员名称、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号以及职务进行核验。
必须添加的相关人员:
注:请务必确保所选人员的人员类别正确。
7.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进入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环节;退回的,企业根据系统提示完善相关填报信息,重新提交。
8.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结成功后,使用登记证照业务数据由系统同步推送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自动生成电子证照;若推送不成功,请主管部门根据系统提示,及时退回企业重新申请。
9.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生成后,企业可通过“起重设备-审核通过-选择设备-打印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查询、下载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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